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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   点击量:

湖科学〔2016〕31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

技学院

2016年8月30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吸引社会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规范创业导师的聘任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导师的聘任坚持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创业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选聘

第四条 创业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大学生创业工作,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对创业问题有一定的研究,有创业或创业辅导方面经验。

第五条经考察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招生就业处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六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与权益

第七条 创业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二)为创业的大学生提供有关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开设“创业讲坛”,为大学生宣讲创业政策、创业体验、创业形势及市场规则等,促进学生其提高创业能力,规避创业风险,增强创业实效;

(三)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结对帮扶及跟踪指导;

(四)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

(五)开展创业专题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提供政策性建议;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创业导师享有以下权益:

(一)使用学校为其提供临时性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三)因指导、帮扶大学生创业所获取工作的补贴;

(四)以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相关活动,但必须事先向学校报告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创业导师的人事关系不因受聘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而改变;

第十条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大学生创业决策、生产经营的参考意见,创业大学生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创业导师在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帮扶等活动时要进行记录,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将对导师职责履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联系方式


电话:0715-8266986

传真:0715-826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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