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学〔2016〕32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
技学院
2016年8月30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载体,为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科研产业管理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管理处、后勤处各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管委会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创业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
(三)筹措和管理创业基金;
(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有关成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创业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创业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筛选进入创业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负责提供对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指导和日常培训;
(三)负责为进入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
(四)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指导学生开发适合专业特点的创业项目并申请入驻创业基地;
(五)包装和推介成熟的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帮助大学生转化科技成果。
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项目开发部、指导培训部和公共服务部等工作部门。
第六条 创业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管委会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创业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 获准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可入驻创业基地:
(一)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孵化项目,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三)不与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相同或相似;
(四)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五)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在校生,熟悉相关政策法规,诚实守信,有一定经营能力;
(六)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模拟企业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管委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实体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
第十条 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模拟企业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模拟企业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的程序为:
(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实体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创业基地申请书》;商业计划书;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模拟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创业基地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模拟企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导师团组织评议后报管委会审批;
(三)通过审批的企业签署《创业基地入驻协议》;
(四)企业入驻。
第四章 企业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学校鼓励科技类型企业优先入驻,其次为服务类、商贸类企业。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企业、简单重复的商贸类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一)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二)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三)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四)对于市场前景很好的科技类或服务类项目,学校将以借支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导师团提出初步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五)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管委会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经营计划表”,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模拟企业须注册为实体企业进行市场运作。
第十七条 企业在基地孵化期限为2—3年,期满后需离开创业基地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校内基地项目优先推荐到咸宁市创业基地继续孵化。
第十八条 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第十九条 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创业企业每个季度及年度须填写“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季度、年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下一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学校管委会办公室。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发下规定:
(一)按《企业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创业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三)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企业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四)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
(五)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基金由管委会负责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基金的管理按《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转让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模拟企业成为实体企业后,应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一)项目中止或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四)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或毕业已满两年的;
(五)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